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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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学院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使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的各职能部门、二级院系(部)等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固定资产的招标与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使用、维修保养、清查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要逐步建立起一支与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学院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制订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办法;院内的二级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列为学院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大于200 元但小于规定标准,而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如电风扇、收录机、饮水机、手推车、万用表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五)图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中文图书、外文图书、中文报刊、外文报刊、电子资料分类统计。统计的内容包括数量(册数)和金额。

(六)价值在1000 元以上的各种应用软件。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仪器设备、工具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八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等,如工棚、临时便道及围墙等。维修及消耗性资产,如轮胎、电瓶、多媒体光源等。房屋、建筑物重新装修、绿化景点重新改造种植等。电子资料中的软盘、磁带、幻灯片及随图书或网络数据库附送的光盘等。合同租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在租期过后就丧失其使用权的网络数据库。配备给教师的教学用书以及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各种图书资料。

第九条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学院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15 个类别。

第十条根据经营性质分类,学院固定资产分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其基本特征是独立核算

或能为学院带来非财政性的现金收入。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物入账价值:

(一)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费用及配套设备等。

(二)在原有房屋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十二条新增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的重置价值记账。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六)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图书的入账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图书有优惠折价的,图书馆以图书的码洋价值计价录入固定资产实物账;财务处应以码洋价值与折扣率计算出的实际购书金额付款,但学院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仍按原书码洋价值进行入账。

(二)图书没有优惠折价的,按图书的码洋价值入账。

(三)图书的标价为外币的,按购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入账。

(四)图书上没有标价的,按当时购入的实际价格入账。

(五)没有标价的受赠图书,参照同类图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

(六) 过期报刊的合订本价值包括订购成本和装订费。赠刊按实际价或估价加上装订费确定入账价值。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功能扩大;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固定资产工作实行在院长领导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学院各单位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归口单位:

(一) 财务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核算与管理。

(三)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的实物核算与管理。

(四)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及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归口单位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的一级账、卡管理工作;负责学院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登账、调拨、调剂、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学院非经营性资产的资产汇总、财产清查及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对学院的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名贵花木的实物管理,做好这部分资产的分配、维护、保养和使用工作;负责院级经费新增行政固定资产的项目采购立项的审批工作;协助部门做好招标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修保养、调拨调剂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另外,后勤处可以通过契约管理的方式,对公共场所用的固定资产委托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或社会物业公司管理。指导学院各单位做好部门内的实物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每年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固定资产采购用款计划;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教务处负责院级经费新增教学、科研用固定资产的设备项目采购立项审批工作;协助部门做好招标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修保养、调拨调剂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四)图书馆负责对学院图书资料的管理和核算,每年进行账实核对,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负责编制学院图书资料的经费预算和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具体包括学院图书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分类统计、接受捐赠图书的估价入账等。

(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院对学院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这部分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其保值增值。

(六)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自用、自管国有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全责。各部门(单位)须明确一位部门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本部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单位)须设一名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以书面形式报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在业务上接受院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的指导,负责办理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领用、登记、保管、变更与维护(包括调进、调出、报废、报损、增减入账等)和清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二级台账。

第五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物的增加,按以下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对已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且实际已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完成竣工审计决算的房屋及建筑物,学院后勤处按实际支出向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账的移交手续,建立实物管理台账,同时报财务处登记入账.待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完成后,再及时办理差额调账手续。与房屋、建筑物一起验收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央空调、电梯、电脑网络、移动的家具等不计入房屋及建筑物的原始价值。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应在房屋、建筑物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所包含的各种配套设施和原始价值,资产管理处分别单独建卡和入账。

第十九条各种仪器、设备、家具的增加,按以下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一)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以后,由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申请,做好固定资产验收工作所须准备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发票、货物清单等,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记录单》。

(二) 学院对5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成验收小组,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对5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监审处和财务处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组织验收工作。

(三)使用方向为行政(用于行政办公、后勤)的固定资产定于每周二集中组织验收,使用方向为教学(用于教学、实训、科研)的固定资产定于每周四集中组织验收。一般由使用部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监审处、财务处和以及供应商(施工单位)等方面的人员参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四)固定资产验收小组应依照采购合同,对所购的资产认真做好数量清点,外观查看和质量验收(由使用单位人员进行试机并对各种技术参数逐一测试)等工作,并认真做好验收小组工作意见记录。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等事宜。

(五)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须在3 个工作日内,持《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记录单》到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第二十条以科研经费购买、配备给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精密仪器等,属学院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且办理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手续后,使用部门的经办人凭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机打固定资产入库单(加盖印章)、采购合同及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等,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报销手续,否则,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由学院统一分配捐赠资产的使用权,并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根据捐赠的协议、随货发票或固定资产交接清单等办理接受手续,在完成资产验收、入库及领用等项工作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图书资料获得方式主要有购买和接受捐赠等,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一)图书馆新购图书的验收入库,应按每种书一条书目数据,每册书一个条码号(财产号)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并详尽记录书的来源、批号和馆藏分配。

(二)各单位凡是使用学院财政性事业经费购买的图书,均属学院资产,新购的图书必须在到图书馆办理完验收登记入账后,才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 接受捐赠的图书,其产权归学院所有, 并由图书馆根据捐赠的协议、图书交接清单等办理接受手续,在完成图书验收、登记、入账等项工作后,到财务处办理报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报刊应定期装订成册,入过刊书库。装订后的合订本每册设一个条码号。并将合订本入库价值报财务处办理调账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自管固定资产的处置将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3 号)文件规定执行。学院固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损和报废、有偿使用和变价出售、丢失毁损的责任处理等。未经学院批准或授权任何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保管人均无权自行处置学院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房屋与设施的使用单位在后勤处批准前,不得擅自拆改、装修或明显加大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核准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学院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完工并经审计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以便使房屋建筑面积、金额及时得到相应调整。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扩建房屋,违者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院的房屋建筑物因校园规划或经鉴定为危房须整体拆除的,必须在办理完资产报废批准手续后,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拆除工作。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凭批准的报废拆除文件,办理有关资产账簿的价值减少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院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产权属于个人;售出后其价值从财务账上转出,但资产管理处还应保留对房改房的实物登记管理,住户必须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确实已丧失效能,可做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限已超过其使用寿命,且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

(二)经技术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者。

(三)因国家技术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能改制作为它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四)继续使用可能会引起事故,危及生产安全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无法修复的耗能超过国家规定或排放不达标的老旧设备。

(六)其它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条学院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每年第四季度安排一次,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一)先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核销申请表》,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二)再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和汇总,并提交由学院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会,形成书面的处理意见。

(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以上材料,按规定办理国资报废的有关法律报批手续。

1、单价或批量在2 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2、单价或批量在2 万元以上30 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单价或批量在30 万元以上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使用部门只有在得到资产报废的书面批复后,凭资产报废批文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完整无损地清点移交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后,方可办理资产注销手续。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报财务处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五)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回收,并会同财务、纪委等部门组织拍卖或出让,报废处理的残值应全额上缴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调拨使用该资产。资产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固定资产。对临时借用固定资产,须经资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同意,并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为真实反映馆藏图书文献的结构,提高藏书利用率,每五年左右可进行一次剔旧。书刊剔旧必须提出报告,制定剔旧的原则,做好剔旧记录,并将拟剔旧的书刊登记造册,经馆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注销。已剔旧的书刊必须同时报财务部门减少资产账。剔旧书刊降价出售所得款项,全额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估算统计的图书报刊,实际装订回溯后,估算数与实际数不符的,以实际装订后的册数为准,在年底上报资产统计报告时,调整其差额,并报财务处调账。

第七章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学院用于从事投资或经营性活动的固定资产叫经营性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其使用权和管理权统一归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投资院办企业以及院办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购买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院办企业用自筹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企业按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办理。院办企业用学院事业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账务系统的管理范围,由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统一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承担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将学院的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时,学院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应按学院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取资源占用费。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七条全院教职员工、学生都有义务用好管好学院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产使用情况考核办法,明确资产使用部门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赔偿损失、追缴违规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一)单位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账务混乱,流失、损失或浪费现象严重,又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必要整改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产权变动,擅自出租、转让、处置固定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台账的;不如实填写学院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五)使用人因使用不当或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

(六)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图书馆、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