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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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强全院师生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避免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工作,并依据国家、学院的资产管理制度,细化制定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的操作规程,全面推进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全院师生都应严格执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防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条对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或者是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或者是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赔偿费由事故当事人负责承担,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或保管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二章事故的认定与赔偿标准

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草率开机使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检修和改装,造成设备资产损坏的。

(四)管理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设备资产损坏、丢失的。

(五)公物私用造成设备资产损坏、丢失的。

(六)人为因素导致发生火灾、水灾等,造成设备资产毁损的。

(七)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经技术鉴定及本单位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按制度规定执行,且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损坏的。

(二)对使用年限长久已接近报废的资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自然的损耗。

(三)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防范措施和管理到位的,但仍然未能避免被盗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

第八条责任事故等级的认定。

(一)经济损失在200-2000(含)元,为一般责任事故。

(二)经济损失在2000-20000(含)元,为重大责任事故。

(三)经济损失在20000 元以上以及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和丢失贵重金属、剧毒物品,为特大责任事故。

第九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设备资产损坏,按以下标准予以赔偿:

(一)照相器材、摄像机、电视机(监视器)、吸尘器、音响设备、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万用表、秒表等可家用的资产损坏,应按原价赔偿或赔付与原物使用功能一样的商品。

(二)对不能用于家庭使用的设备资产损坏,应按以下标准赔偿:

1.设备部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且可以修复的,应赔偿不低于全部维修费用的70%。

2.设备局部损坏后,虽尚能使用,但质量显著下降,且难以修复的,应按其质量变化情况,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酌情赔偿损失。

(三)如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设备资产丢失,按以下标准予以赔偿:

(一)照相器材、摄像机、电视机(监视器)、吸尘器、音响设备、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万用表、秒表等可家用的资产损坏按原价赔偿现金。

(二)一般设备(不能家用)资产丢失,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赔偿:

1.单价在1000(含)元以下的,使用1-5(含)年,按60%计价赔偿;使用5-10(含)年,按40%计价赔偿;10 年以上的,按20%计价赔偿。

2.单价在1000-5000(含)元的,使用1-5(含)年,按50%计价赔偿;使用5-10(含)年,按30%计价赔偿;10 年以上的,按10%计价赔偿。

3.单价在5000 元以上的,使用1-5(含)年,按5%-20%计价赔偿;使用5-10(含)年,按2-5%计价赔偿;10 年以上的,按1-3%计价赔偿。

(三)如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盗窃丢失的设备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报案,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侦察被盗情况,并给出安全责任的认定意见书和加强安全防范整改的通知书。

第十二条对未经学院批准,就擅自赠送他人的固定资产,应视为资产的丢失,并按原价赔偿现金。

第三章赔偿处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资产损坏、丢失的一般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依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资产损坏、丢失的重大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依本制度共同提出处理建议,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资产损坏、丢失的特大责任事故,由主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牵头,使用单位、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参加,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经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学院一旦发生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部门)或当事人必须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好现场,由原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出具鉴定证明。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作出技术鉴定;对于贵重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部门)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必须组织设备损坏专题鉴定会,由技术专家对设备的损坏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

第十八条当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时,当事人要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包括时间、地点、物名、数量、价值和事发经过等,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初步的处理及赔偿意见,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赔偿人的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督促赔偿人执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向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赔偿额在5000 元(含)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 天内,应一次缴清;赔偿额在5000 元(含)元以上的,经批准赔偿人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6 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学院财务将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凡是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学院的处理批复和缴款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的法规、制度不符的,按国家的法规、制度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