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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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院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四条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上级国资文件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并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3.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

4.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5.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盈亏、毁损与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房产、设备等部门进行帐目核对、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帐实相符。

6.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7.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1.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设备类、文物、陈列品和一定价值以上的专用软件等资产的管理;全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家具等资产的管理。

2.院办负责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3.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总分类账的处理。

4.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5.基建处负责全院在建工程的管理。

6.科技产业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7.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学院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8.合作与发展处负责学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9. 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对实验实训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绩效考评。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建账(卡)、统计、清查、处置。

3.负责定期分析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相关资产,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与效益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学院各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以下称之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2.对本单位使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3.学院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学院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办理。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1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各部门按照资产归口管理要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五条各资产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十六条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形成书面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

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学院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

第一节资产自用管理

学院自用资产管理指学院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八条资产购置。学院各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严格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资产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计财处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资产领用使用。学院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应全面动态反映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责任系统,落实资产使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资产清查盘点。学院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学院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资产共享共用。学院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二节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出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高校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其中: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 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 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学院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第二十六条学院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由高校自行进行公开招标招租或以其他方式出租,并将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院资产出租必须签订合法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年。

第二十八条学院将房产、车辆、场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节资产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三十条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总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投资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院不得以国有资产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学院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在国外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学院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学院应加强风险控制,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学院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参股性企业,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 号)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学院须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对该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依法对学院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先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条学院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院国有资产。学院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公开处置,规范操作,处置所得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七章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院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学院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对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学院资产清查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需求下,按照法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3.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5.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6.出现其他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院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作出报告。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八条学院各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利用财务、资产及教学等各种数据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考核、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的绩效的行为。

第五十条学院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总体和各部门、院系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学院实行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1.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3.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五十三条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1. 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2. 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6.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1.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2.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3.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具体参照《苏海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4.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5.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6.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员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