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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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更好的为我院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人才培养改革目标的实现,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 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属于学院固定资产范围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院教育教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二级院系部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和使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二级院系部院长(主任)是本部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第一责任人,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负全责;分管副院长(副主任)具体负责本院系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各种管理制度;二级院系部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建立本院系部的仪器设备二级台账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保管工作,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五条各院系部应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建立严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使每台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都有专人负责。

第六条各二级院系部应根据本部门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技术管理

第七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维护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

第八条各二级院系部应建立完整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经济与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技术文件、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以及设备技术卡片和随仪器设备配备的各种资料等。

第九条各二级院系部应加强安全管理,注意做好防毒、防火、防潮、防盗工作,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卫生清洁。

第十条各二级院系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到随时保养维护。发生故障要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单台(套)单价在1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操作规程。按仪器设备的种类、品牌和型号分别制订好具体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注意事项、操作前的准备、操作顺序、紧急状态处理等。操作规程应公示于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二、实行上岗资格审核制度。对上机的人员必须先进行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使用,学生上机操作必须有专职教师指导,防止因非专职人员随意操作而发生意外事故。

三、精心维护定期检测与保养。各二级院系部要严格按照随机资料和说明中的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效验检测,以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和良好工作状态。在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修复,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此记录应作为资料保存。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改造审批制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意拆卸改装,如确需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保管的二级院系部认真组织可行性论证,在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仪器设备的使用审批权原则上由保管的二级院系部行使,各院系部应对所管的仪器设备按种类或单台(套)逐一制订出使用审批权限和流程,并严格执行。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审批依据:

一、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实践教学任务需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已在学校科研处立项的科研项目需要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三、学院对学生第二课堂或创新能力培养计划安排需要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四、二级院系部进行教师实践能力培养需要使用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五、经学院或二级院系部批准的其他使用情形。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交接程序。

一、二级院系部仪器设备管理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用前准备工作,检查其完好情况,确保正常使用。

二、二级院系部仪器设备管理员应与仪器设备使用者在用前进行现场责任交接工作,并提醒使用者应注意的事项。若仪器设备管理员还有在现场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的任务时,就应配合使用者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指导工作。

三、二级院系部仪器设备管理员与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在用后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故障时,应及时查明产生的原因和注明故障的情况。使用者在结束仪器设备的使用以后,都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簿》,切实做到在完成交接与记录以后再离开。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在使用后有填写使用情况记录的义务,填写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将作为使用者(含教师)学期结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没有按规定要求填写者,学校将酌情对当事人扣除一定数量的年终业绩分或奖金。

第十四条二级院系部仪器设备管理员在学期末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清点、核对、归位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应全面检查一下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及使用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统计计算出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作为有关方面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