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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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是衡量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为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确保我院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原则

1、贯彻大型、精密、稀缺、贵重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一般低档设备(2万元以下)以“故障维修”为主的原则。大型、精密、稀缺、贵重设备的维修应建立维修记录归入设备档案。

2、为了确保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一般邀请厂家直接维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负责维修,保修期外的应遵循方便、快捷、经济的原则。设备维修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聘请校外有关单位、个人参与或联系校外维修站(点),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的维修网络。

3、单台设备维修费用在一个连续年度内超过其原价的1/3~1/2者,该设备应作报废处理。

二、仪器设备报修程序

1、由报修单位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学院主管部门。

2、由仪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明确维修费列支渠道,维修预计费用超过800元的经审计监察室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具有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维修结束,由申请单位验收人签字认可验收合格,单位领导确认,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维修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该设备的使用者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有责任管理和维护好分管使用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对人为损坏的设备,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并负责因此所产生的全部维修费用。

四、对电梯等专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鉴定,不得超期使用。

五、教学设备长期用于非教学实验的,所产生的维修费由使用者承担;非教学设备用于学生教学实验(须得到所在学院和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确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该设备的所有者和学院共同承担。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